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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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条内容如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执法原则是指导和规范整个行政执法过程的基本精神和准则,因此,本条关于行政执法的原则是条例中具有全局意义和引领作用的条文。按照行政法理论和国家有关文件,行政执法有一些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也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所应当严格恪守的。本条确立了本市城管执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几项基本原则。

一是合法、公正、公开原则。合法性是行政执法首要的原则,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其行为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原则的宪法基础。此外,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都由关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规定。这些法律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规范和约束力。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涵义也有针对性的阐述。根据纲要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公正性的实质是对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公正包涵了公平、正义的内容。行政执法的过程中需要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运用自由裁量权,在遵循合法原则的前提下,一些事件的处理会有一个上下浮动的范围。当行政机关公正的运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的结果往往容易被社会公众接受。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就指出,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城管执法领域针对的多为社会矛盾高发的领域,弱势群体集中,他们的权益尤其需要公正执法的保障,执法公正性也是树立城管执法工作在人民群众中威信的重要途径。

公开性也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原则,其实质通过执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实现合法原则和公正原则。法律是调整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基本规则,法律公开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此外,行政执法的过程也应当充分体现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对于城管执法活动而言,执法公开还有利于促进社会公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理解和配合。

二是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原则。行政执法工作秉承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原则,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服务型政府方针的重要体现。2004年,国务院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规定,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城管执法部门在具体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时刻注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待管理相对人,不以实施行政处罚为最终目的。在行政检查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以教育为主,首先对其进行教育和劝导,力求使相对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职能范围内为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提供必要服务和帮助。在确需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根据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意的大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而有所区别。对于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此外,执法活动中还要注意加强对执法对象的疏导与服务,对于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多发易现的违法行为,单纯的执法行为或者教育难以达到管理效果时,城管执法部门就应当及时组织对相关行为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梳理,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则应当以此为依据研究制定适当的疏导政策,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为市民合理的生产、生活需求提供正当空间,尽可能的把多发易现的违法行为消弭在日常管理措施当中。

三是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原则。文明执法主要是指行政执法的理念、手段、程序达到文明的标准,而规范执法则要求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等都要符合规范,两者共同反映了行政法治条件下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做得好,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水平高,行政效率的水平也会随之提升。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也是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此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兼具法律性和社会性,这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能教条化地追求法律效果,而忽视城市管理的大局和处在不断变化中的城市管理实际。当前,本市城管执法工作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尤其要考虑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社会属性,努力做到平时加强城管法制宣传,使行政相对人对城管执法的合法性有一定的了解;执法过程中尽量听取相对人的具体实情和意见建议,取得相对人对执法的理解和支持;事后主要总结人民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重点问题,力求从源头上破解执法难题,提高城市管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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