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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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以及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因素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

根据本法第六十五条有关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基本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因此,工伤保险应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总体费率水平。

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制定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实行统一的费率,而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用人单位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差别,工伤保险费率在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单位缴费浮动机制。也就是说,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本行业内企业间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的差异程度等情况确定若干费率档次。本条规定了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的制定权限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因此,地方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权力确定或者改变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

目前执行的工伤保险费率是2003年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卫生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确定的。该通知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三类,根据三类行业的风险差别,分别确定不同的费率,每类行业都设有一个基准费率,但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一类行业属于风险较小行业,如金融保险、商业、餐饮业、邮电、广播等,基准费率为0.5%左右;二类行业为中等风险行业,如农林水利、一般制造业等,基准费率为1%;三类行业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开采加工、矿工开采加工等,基准费率为2%左右。三类行业中,一类行业不浮动;二类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实行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一次。具体浮动办法是,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为150%;下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第二档为50%。

三、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确定

用人单位具体缴费费率的确定,是在行业差别费率及费率档次制定后,根据每个用人单位上一费率确定周期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其在所属行业的不同费率档次中适用哪一个档次的费率。本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使确定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时,应根据每一用人单位上一周期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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