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数额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为工资总额

1、关于工资总额。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其中全部职工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所有劳动者,包括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另外,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依法规定的项目,也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2、关于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即计算用人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本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为工资总额。

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工资总额与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程序,应按本法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