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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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应停发伤残津贴

按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符合两个条件,即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是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二是按照规定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如果达到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照本条的规定,将不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转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条针对的对象是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和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

二、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继续享受伤残津贴

享受伤残待遇的工伤职工,可能因不符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条件,而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则应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比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可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达不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年限,从而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伤残津贴待遇相比补差

在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转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伤残津贴进行一次对比。对比的目的是,确保工伤职工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低于伤残津贴待遇。如果工伤职工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那应当按照伤残津贴的标准补足差额。这也是现行工伤保险政策的延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就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工伤保险提供的伤残津贴是对工伤职工收入损失的替代补偿,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已经不属于劳动就业人群范围,超过退休年龄不应再享受伤残津贴,而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待遇不因此而受损失,本条规定,工伤职工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操作中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将补足部分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后,按月向工伤职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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