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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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主旨

本条是关于失业人员死亡后遗属待遇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失业人员死亡后遗属待遇领取条件

根据本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理解这一规定需要把握以下几点:第一,仅限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也就是说,以下几种情况不能享受遗属待遇:失业人员失业后,没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或者没有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因不符合条件而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依法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其遗属不能领取遗属待遇。第二,这里所说的"死亡",并没有限定条件,不论什么原因,包括病故、因意外伤害死亡等,也包括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二、失业人员死亡后遗属待遇的项目和标准

关于在职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主要依据是本法第十七条。根据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丧葬补助金,是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给予的一次性补助;二是抚恤金,是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被供养人数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两项待遇都是一次性待遇。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规定了失业人员死亡后遗属待遇的标准和申领程序。根据该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遗属待遇之间的关系

根据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本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情况。而这三项丧葬补助金的功能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只是资金的支出渠道不同而已。为统筹协调社会保险各险种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本条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将选择权交给参保人员的遗属,主要考虑是,由于各地情况不同,三项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也可能不同,将选择权交给参保人员遗属,其遗属可以选择领取其中待遇较高的一项,更有利于保障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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