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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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主旨

本条是关于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由其失业前所在的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者解除,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失业人员失业,可分为两种情形:

(1)劳动合同终止所致的失业,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已届满,而用人单位不再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造成失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造成失业。

(2)劳动合同解除所致的失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⑤用人单位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

根据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规定,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失业,均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另外,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失业人员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证明应当注明失业人员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原因等内容,并告知失业人员失业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及应向哪个机构提出申领申请等。

2、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告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职工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失业人员持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进行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申请人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是否进行过失业登记等。对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异议时可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为失业人员办理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

5、领取失业保险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失业人员可以按月到同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社会保险法对失业登记的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办理失业登记。对失业人员来讲,可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第2日至规定的登记最后期限之日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办理失业登记。对有正当理由,如未被告知失业保险有关权利、因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失业人员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办机构认可后,应当为失业人员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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