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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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一条内容如下: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不同于社会保险基金,两个基金互相独立,在设立目的、资金来源、支付用途、运营方式等方面均不相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国家设立的主要用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社会保障需要的专项资金。2000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设立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一、基本情况

在立法过程中,对于本法是否应当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作原则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成立有十多年了,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利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事业的长远发展。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弥补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保险支付缺口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设立的重要目的,在社会保险法中可以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原则规定。同时,在社会保险法中明确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和主要用途,使之与主权财富基金相区别,可防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被视为主权财富基金而在国际上投资受到不公平对待。也有意见认为,在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容易让人误解两者的关系。模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用途,甚至会被定位为社会保险储备基金。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缺口时,就会被使用,影响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投资战略,不利于保值增值。考虑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涉及金额非常庞大,到2009年底接近7 000亿元,对这部分钱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在法律中作相关规定是必要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用于社会保障目的,但如何使用本法只作原则规定,部分用于社会保险也是应有之义。因此,本条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资金来源、主要用途及管理运营、监督作了原则规定。

二、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资金来源和主要用途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中央政府在国家层面设立的基金,这一点与社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设立不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定位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储备性资金,主要用于应对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缺口,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不用于解决社会保险一般收支平衡问题,也不是专门用于弥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缺口。实践中,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具体使用条件和何谓"战略"还有争议,对用于社会保险的资金占多大比例、具体支付条件都还有不同认识,因此,本条没有明确规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筹资方式。目前,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筹资方式有:彩票公益金、国有股减持或者转持划入资金或股权资产。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据介绍,到2009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总权益为6 927亿元,其中累计财政投入为3 802亿元。

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机构,受国务院委托,管理中央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为了保证基金保值增值,必须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投资运营。为了规范投资运营行为,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从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管理结构、投资方针、投资范围和投资目标作出规定。投资方针是安全至上、审慎投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有五类,包括固定收益资产、境内股票、境外股票、实业投资、现金及等价物,并明确了各自比例。理事会主要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和托管商业银行进行投资运营。理事会直接投资运营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和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中长期投资目标是战胜通货膨胀,收益率为CPI加2%。近年来,基本完成了投资目标,到2009年累计投资收益为2 448.59亿元,年均收益率为9.75%,而年通货膨胀率为2.01%。

四、信息公开和加强监督

为了促进和规范基金的管理运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章程》都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义务,要求理事会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发生的重大事件,书面报告相关行政部门,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财政部作为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加强监督。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为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加强监督。审计机关是行政系统内的专门监督机关,有权对主要由财政资金构成的基金进行监督。因此,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益、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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