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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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内容如下: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组成、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实践证明,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不能缺位。但是完全依靠政府行使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也是不够的,还需要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弥补政府监管的缺陷,加强社会监督。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一、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组成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要求,要建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成立了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有的地方称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作为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任主任,办公室设在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践证明,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保障基金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法对这种做法予以了肯定,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有所差别。

首先,本法规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而不是简单地按照行政区划由各级政府成立。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各项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较低,但从发展趋势来看,提高统筹层次是方向。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往往是以统筹地区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立应当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一致。

其次,在组成人员上,本法规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监督委员会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更好地发挥对社会保险工作监督的职能。作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应当能够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能够掌握、运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具有一定的议事协调能力和一定的学历,并热心社会保险监督工作。

二、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及其监督方式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顾名思义,其职能就是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在具体职责上,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不同,主要是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具体监督方式是:(1)定期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汇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参保人员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直接、全面地掌握着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因此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进行汇报。但立法过程中,对定期汇报的规定也存在一定争议。有意见提出,定期汇报的规定比较含糊,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建议明确规定为每年或者每半年、每季度汇报一次。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如法律条文中统一规定反而不利于开展工作,因此,本法规定定期汇报,各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2)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对社会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是每一位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员都具有这种专业能力。因此,本法规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公开。

三、对发现问题的处理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通过听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汇报与聘请会计师事务进行审计,发现问题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机构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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