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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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内容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规定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

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基金面临欺诈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据统计,从1998年到2002年6月,各地共查处冒领养老金人员5万多人,冒领金额为1.4亿多元,其中1998年到2001年,查出冒领人员从1998年的5 631人增加至2001年的16 882人,冒领金额也从1998年的1 860万元增长至2001年的4 621万元。骗领、冒领社会保险基金等欺诈行为屡有发生,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因此,有必要对此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主要形式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是个人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实践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多种形式。如在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环节,有的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有的伪造、变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和病历等办理提前退休;有的伪造、变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有的伪造、变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养老保险费;有的伪造、变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等,甚至出现了已经去世的人仍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案例。在医疗保险的支付环节,有的将本人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有的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障卡就医;有的伪造、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有的伪造、变造劳动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参加医疗保险或补缴医疗保险费。

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的形式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一点与以往有关条例中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伤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处罚,也是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法规定了更高的处罚,本法实施后,应当按照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幅度进行处罚,加大了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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