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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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未来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国家重视对未成年人在各方面的培养、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法律保护上,国家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也作了特殊规定。这些法律首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同时,未成年人犯了错误,危害了社会,也要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处罚,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本条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原则,正是体现了上述对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的原则。

本条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过程中,他们对社会有一定的了解,对事物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有一定的控制力和预见力,但又是有局限性的,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和道德观都在发展过程中,既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也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这里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本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或者最轻的处罚。如依照本法规定,对结伙斗殴行为应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这一违法行为的,从轻给予八日、九日或者六日治安拘留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本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的下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治安处罚。如对盗窃公私财物的,法律规定了拘留和罚款两档处罚,如果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本应处拘留,但依照本条规定,应减轻处罚处以罚款。应当注意的是,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本条对这一规定作了修改,规定也可以减轻处罚。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有多种,为了体现教育为主的方针,有些情况下减轻处罚更为适宜,更有利于教育未成年人,同时也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平衡,刑法规定对这个年龄段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还处于幼年时期,社会知识少,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没有预见能力,也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这些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主要应当进行教育,使其明辨是非,不再给予处罚,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不处罚不等于放任不管,本条同时规定,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以教育行为人,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本条规定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是这样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些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有人监护,教育培养其健康成长。监护人也应切实负起监护职责,对有违法行为的被监护人严加管教,防止其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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