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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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主旨

本条是关于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1999年11月18日公安部颁布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范围包括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二)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四)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五)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对人数较多的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根据该办法的规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许可;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许可;跨地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国务院对全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颁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即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了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许可。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具体情形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扰乱文化、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这主要是针对有封闭活动场所的大型活动所作的规定。这里的“强行进入场内”,是指不符合主办方等有关方面确定的入场条件而强行进入场内的情形。大型活动通常是在有限的时间和特定的空间之内举行的,其参与人员众多,涉及单位、部门多,影响大,敏感性强,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其安全保卫工作也具有更高的要求。因此,主办方等有关方面会设定一定的条件,确定与其他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确定入场的条件及凭证,没有此类凭证的即不得入场。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燃放鞭炮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对人的呼吸道及眼睛都有刺激作用。它不仅污染空气,飞扬的纸屑、烟尘落在地面上,还会影响清洁卫生。有的爆炸声如雷贯耳,成为噪声公害。此外,由于燃放鞭炮而引起火灾,炸伤手臂、面部或眼睛的事故屡见不鲜。因此,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于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都是十分有利的,各地对于燃放烟花爆竹都有特定的规定。根据本项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应当符合大型活动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赛事组织者关于燃放的具体规定。所谓烟花爆竹之外的其他物品,主要是指燃放后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留下安全隐患,干扰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正常进行的物品,如燃烧报纸、扫帚、横幅、标语等。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为了活跃气氛,表达自己对参赛选手的支持、对赛事的喜爱等,文化、体育活动等大型活动的参与者通常会在大型活动的现场悬挂各种标语、条幅等物品,有时赛事的组织者也会悬挂标语、条幅。但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在大型活动的举办场所不应当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这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赛场文明的重要内容。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这主要是针对大型体育比赛活动所作的规定。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是大型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其人身安全应该得到有效保障,这也是维护正常的大型活动秩序必不可少的要求。同时,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还可能引发更大范围的混乱,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这里的“围攻”是指众人包围、攻击他人的行为。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在大型活动的进行过程中,有的参与者可能会基于各种动机往场内投掷杂物,如表达对裁判的不满,不满意某球员的表现等。但不论是出于何种动机,这种行为会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妨碍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的秩序,干扰大型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对于向场内投掷杂物的行为,赛事的组织者和在现场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于不听制止的,应当根据本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是指其他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秩序,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如不听制止,跳人场内追逐裁判、运动员等行为。

本条第二款是针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人所作的特别规定。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应当强行带离现场。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体育场馆内秩序受已有“捣乱”记录的人的破坏,使体育比赛能够正常进行。这里所规定的“可以”,表明不是对所有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人都要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而应当充分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对体育比赛的干扰可能性等具体情形,由公安机关来决定是否需要禁止其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根据本条规定,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严重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秩序,导致大型活动较长时间中断或者无法继续进行,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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