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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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是与现代科学技术相背离的思想活动表现,其传播对社会具有不利影响。利用邪教,冒用宗教、气功名义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也为现代社会所不容。根据法律规定,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这一规定侧重于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的行为。

所谓“组织”,是指为组成、建立会道门、邪教组织而开展的鼓动、纠集、纠合他人参加等组织活动,如创设会道门、邪教组织,恢复已查禁的会道门、邪教组织,发展教徒、道徒,招收会员,秘密设坛、设点等等。所谓“教唆”,是指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方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并从事某种行为。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进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行为。所谓“诱骗”,是指通过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等方式欺骗他人。所谓“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意图使他人相信其所煽动的内容,或者意图使他人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所谓“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教义而建立的,不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非法组织。与宗教组织相比较,其发展教徒、筹集活动经费、传教方式是反社会的、反道德的、是邪恶的,故称之为邪教组织。所谓“会道门”,是封建迷信活动组织的总称,如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一贯道、九宫道、哥老会、先天道、后天道等组织。这些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或者反社会性质的会道门组织,建国后曾经被彻底取缔,但近年来在有些地方又死灰复燃,秘密进行一些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

其次,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这一方面的规定侧重于活动所造成的结果,需要造成了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及以强身健体为目的的气功活动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人不得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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