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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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或者以滋扰方式乞讨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分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罚规定。乞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存在贫富差别、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距加大等问题,一部分人在工作无着、生活困难的情况下,选择了流浪乞讨的生存方式。也有一些人并非生活无着,必须选择流浪乞讨的生活方式,而是想利用他人乞讨为自己谋取利益,这严重损害了流浪乞讨人的合法权益,并破坏社会秩序。对于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必须予以惩处。本款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表现为:

第一,行为人必须采用胁迫、诱骗或者利用的手段。所谓“胁迫”他人乞讨,是指行为人以立即实施暴力或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冻饿、罚跪等相要挟,逼迫他人进行乞讨的行为。“诱骗”他人乞讨,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弱点或亲属等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以许愿、诱惑、欺骗等手段指使他人进行乞讨的行为。“利用”他人乞讨,是指行为人怀有个人私利,使用各种手段让他人自愿地按其要求进行乞讨的行为。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为自己牟取利益的行为。乞讨者进行乞讨并不是出于本人自愿,而是被行为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而进行乞讨的,行为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目的是为了给自己牟取利益,将他人乞讨来的财物据为己有,这里的“乞讨”是指向他人乞求讨要食品、金钱和衣物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规定。选择乞讨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但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都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实践中有许多乞讨者在公共场所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滋扰他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和正常生活,对这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本款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必须采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这里所说的“反复纠缠”是指一次又一次、不断地缠着他人进行乞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拽衣服、抱腿、不给钱就不松手等方式纠缠路人。“强行讨要’’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方式,向他人乞讨,致使他人不得不满足其乞讨要求的行为。“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是指采用除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乞讨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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