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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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主旨和目的

主旨

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要求

本法第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目的

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要求,消除集中采购机构的弊端。

国际经验表明,集中采购机构容易滋生官僚主义作风、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不高、服务意识淡薄等弊端。在本法审议期间,许多委员提出,要总结国外的教训,并防止集中采购机构滥用职权,对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提出更为严格的管理要求。本法在第三次审议时只有85条,颁布时增加到88条,增加的条款都是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规定。

释义

本法第十七条对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了四项工作要求。具体规定及各自含义如下:

1、采购价格要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这里的价格是指特定采购对象的价格,市场平均价是指特定采购对象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既不是市场价格,也不能低于成本。集中采购机构开展的采购活动,与采购人开展的采购活动一样,必须低于市场平均价,这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要求。由于集中采购机构有规模优势,具有实现这一目标的条件。

这项工作要求就是要促进集中采购机构发挥采购规模优势,采用充分竞争的采购方式,获得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体现实行政府采购在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方面的优越性。

2、采购效率更高。

采购效率包括采购次数要少,采购周期要短,目标是要及时满足采购人的需要。

这项工作要求旨在促进集中采购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采购业务,增强采购的计划性,缩短采购周期,按照与采购人签订的采购委托协议书要求,及时完成受委托的采购项目,保证采购人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3、采购质量优良。

采购质量是指对采购对象的规格、性能、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采购质量不仅指采购对象本身,还涉及售后服务水平。政府采购的对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因此,必须保证采购质量,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这就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在人员构成上要有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人才,要全面提高人员素质,熟悉市场,准确掌握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确定科学的评标标准,强化检验和验收工作,替采购人把好质量关。

4、服务良好。

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人的采购代理机构,其中心工作是为采购人做好服务。为此,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水平,强化服务意识,抑制商业气息,克服官僚作风,始终要把采购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当好采购人满意的采购员。

理解要点

本法规定的四项工作要求是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基本要求,它们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有机整体,质次、价高、效率不高、服务不周都不行,必须全部做到。集中采购机构能否做到上述四项工作要求,直接关系到集中采购范围的大小,甚至关系到集中采购机构的发展前景。

为了落实好本法规定的四项工作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加强采购人中贩管理,增强责任心,提高服务水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对这四项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督促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开展集中采购活动。对不符合考核标准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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