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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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主旨和目的

主旨

明确询价采购方式

本法第三十二条对询价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作出了规定,即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目的

询价采购方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货比三家,这是一种相对简单而又快速的采购方式。询价就是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有以下两个明显特征:一是邀请报价的供应商数量应至少有三家;二是只允许供应商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这种方法,适用于采购现成的而并非按采购人要求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标准化货物,货源丰富且价格变化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

在实践中,政府采购业务很多是通过询价采购方式,但对询价采购操作却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通常是将一些可以招标或者规格标准不统一的货物也实行询价采购方式,这里有制度规定不完善的地方,也有钻政策空子搞种种舞弊行为的现象。所以,必须要严格加以规范。

释义

本法规定的含义主要是,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理解要点

执行当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主要是,该条适用情形与其他采购方式适用情形不尽一致,本条所提的适用情形原则上应该一并考虑,并且适用于询价的产品,主要是指复印纸、饭店服务等类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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