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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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内容如下: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主旨和目的

主旨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公开

本法第六十三条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公开问题作出了规定,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目的

明确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采购结果应当公开,也是体现公开原则要求的措施之一。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也是防止腐败行为、保障政府采购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根据本法的规定,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以外,政府采购的所有信息,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在这些需要公开的信息中,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以及采购结果的公开尤其重要,因此,本法着重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释义

本法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公开问题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所谓采购标准,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际或者国内公认的标准以及采购人实际需要确定的采购对象规格、性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采购标准是供应商衡量其参加采购活动能力、风险与利益,确定是否参加以及如何参加政府采购的重要依据,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监督部门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也是采购人保证采购质量、完成采购任务的基础。因此,采购人应当准确地确定采购标准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2、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 布。

采购结果的公布与采购标准的公开具有同样的重要意义。根据本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凡是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其采购结果都应当由采购人予以公布。

理解要点

执行本法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公开问题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过程中,采购人依法只需要与部分供应商发生联系,并向这部分供应商公开信息,也可以将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信息向全社会公布。总之,采购人在整个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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