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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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内容如下: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主旨和目的

主旨

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法定要求

本法第六十四条对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法定要求作出了规定,即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目的

明确采购人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采购,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和要求采购人指定供应商。

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是对采购人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保证,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本法规定,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采购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也是排除政府采购活动中非法干扰的有效途径。由于实践中非法干扰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在法律中明确予以禁止。

释义

本法关于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法定要求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根据本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并且明确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购人在确定采购方式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采用法律规定之外的任何采购方式;依法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不得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风是采用法律规定之外的采购方式采购,或者应当公开招标采购但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中标、成交结果都是无效的,采购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程序合法非常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从总体上说,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但在某些情况下,对采购人来说,可能比较繁琐,采购人往往会采取一些不适当的方法,减少采购程序的某些环节,甚至可能不遵循规定的程序。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采购事务,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不仅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平性,而且不利于政府采购立法宗旨的全面实现,无论其出发点或者某项采购的结果如何,都是应当被严格禁止的。本法规定了各种采购方式下的采购基本程序,如招标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竞争性谈判采购必须遵守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等程序性规定,询价采购必须遵守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等程序性规定,等等;还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以及对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的程序。所有这些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如果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进行采购而对中标、成交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其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视作无效,由此给供应商造成损害的,采购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采购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也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对于供应商而言,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可能会采取各种非常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资格。与此同时,现实生活中往往又存在着一些拥有权势且想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前段时间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一旦与有不良企图的供应商相互勾结,就会利用职权非法干预政府采购活动,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庆商进行采购。为了杜绝这类腐败现象,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健康进行,本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理解要点

执行本法关于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法定要求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求采购人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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