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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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条内容如下: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主旨

本条是对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合伙人之间的民事活动。民事活动始终应当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自愿原则。该原则要求各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活动中充分尊重彼此合法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允许合伙人自由选择合作对象,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订立合伙协议,否则该协议无效。

平等原则是指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时,其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合伙人的经济实力强弱,规模大小,个人技艺高低,其在民事活动中都是独立的、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任何人不得凌驾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二是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应当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不应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或者权利义务畸高畸低。合伙人自愿订立合伙协议,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公平原则是指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公平。合伙协议虽然是合伙人各方的合意,但该合意必须符合公平的原则。比如,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应有均等的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其所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应当对等;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安排上应当合理等。不允许任何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以胁迫、威胁等手段,或以欺诈、诱骗等方式,使其他当事人误解而订立显失公平的协议。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对显失公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应当遵循这一原则,特别是这次修改合伙企业法,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合伙协议的灵活性,许多规定允许合伙协议作出与法律不一致的规定。同时还允许合伙协议规定,对合伙协议的修订可以不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坚持公平原则,使合伙人有机会充分发表意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维护合伙人的平等合作,防止纠纷,保障合伙企业的长远顺利发展,变得更为重要。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必须以诚相见,以善而为,恪守信用,遵守诺言。这既是合伙企业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也是法律原则。合伙企业是人合性企业,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相互代理,彼此应有最大的诚意和坚实的信用。合伙企业对外以信誉作为从事经营活动,与第三人交易的基础。因此,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使合伙协议真实可信,合伙人精诚团结,合伙企业稳定发展,具有生命力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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