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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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主旨

本条关于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是原来第39条规定修改而成的。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新《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新《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过程中,个别地区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情况时有发生,用于非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预算周转,甚至发工资、炒地皮、买股票。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本条对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行政和刑事处罚。对于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据本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即首先,应该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主要是为了减少对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侵害,保护其合法权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属于民事责任范畴,这是由住房公积金所有权的性质决定的。其次,对挪用住房公积金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进行行政处罚。对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入住房公积金。再次,对于挪用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刑事责任,是打击挪用住房公积金犯罪的有力手段。最后,并不是所有的挪用行为都构成犯罪,对构不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就《条例》而言,凡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单位和个人,主观上具有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意愿,客观上实施了挪用住房公积比例的规定主要是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十八条对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作出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原则规定,并就提高缴存比例作出了程序性规定;第二十条对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作出了规定。5%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一般情况。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以及缓缴,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情况。他们共同构成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体系。涉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规定主要是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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