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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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内容如下: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致害责任如何承担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高度危险责任是伴随现代化工业的发展而产生的,由于它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且常人即使对它给予合理的注意,有时也难以避免损害的发生。相对于高度危险源的控制者(如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高度危险作业人或者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的管理人)来说,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世界多数国家的法律为保护这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利益,通过不同的形式确立了高度危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的原则。例如《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之二》第519条规定,从事某种高度危险行为,即使尽其最大注意避免损害,也应对其行为给他人人身、土地或动产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重述之二第520条又规定了判断何为高度危险行为的标准,即决定某一行为是否为高度危险,宜考虑下列因素:(1)该行为是否对他人人身、土地或动产具有高度危险;(2)因该行为产生损害几率是否很大;(3)通过合理的注意是否能避免这一危险;(4)该行为是否为一常用作业;(5)该行为在其实施地点是否合适;(6)该行为对公众的价值。

要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需要看到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非常复杂,一般来说,对于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即高度危险作业人积极、主动地对周围环境实施具有高度危险的活动,作业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的免责或者减责事由仅限于法律规定,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下,作业人才可以提出抗辩。否则,即使存在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对于其他侵权责任一般适用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如受害人过错等),高度危险作业人仍然无法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但是,高度危险责任中除了这一类对周围环境实施积极、主动危险活动的高度危险作业外,还包括另一类,它并非积极、主动实施对周围环境造成高度危险的活动,而是因其管理控制的场所、区域具有高度危险性,如果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该区域,则易导致损害的发生,即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责任。如果将对高度危险场所、区域的控制和管理也视为高度危险活动,这一类高度危险活动是静态的,不像高度危险作业活动一样对周围环境实施了积极、主动的危险。虽然二者都属于高度危险责任,但在免责和减责事由上,二者应有所区别。因此,本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且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都同社会大众的活动场所相隔绝。如果在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且尽到警示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该高度危险区域这一行为本身就说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例如,出于自杀的故意积极追求损害的发生;或者出于过失,虽然看到警示标识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上述两种情况下,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的管理人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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