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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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主旨

本条是关于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广告主为了宣传自己,除了自己进行宣传以外,还需要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设计、制作、发布宣传自己的广告活动。但是广告主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必须履行本法规定的下述义务,即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合法经营资格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是依法设立的,比如符合设立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的条件,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领取了合法经营的凭证(营业执照);另一个方面是广告的发布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有合法的经营范围,即广告的经营者和广告的发布者有属于广告主委托的业务范围。

广告主委托他人作广告时必须履行法定的上述义务。如果广告主不履行这项法定的义务,会造成广告合同的无效,应当承担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还要承担行政的处罚。作为广告的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如果自己没有广告者委托的业务,应当主动提出,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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