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竣工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等);3。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的《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符号有关程序规定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后,依据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后,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根据本条例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