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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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与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活动时,应受到法律保护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的机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无理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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