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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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主旨

本条是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措施。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将造成建设工程实际需要的资金,人才,设备,技术,管理等保证能力达不到预期的要求,从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失控,质量保证能力下降。如果借用名义承包的单位和个人不熟悉建设技术业务的,将导致工程质量失控,甚至产生严重质量事故,危及国家,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不仅要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还必须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1。由主管部门责令违法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有违法所得者,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单位的非法所得,上交国库;

3。对违法单位罚款。①对违法的勘察单位按工程勘察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视情节处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②对违法的设计单位按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视情节处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③对违法的监理单位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视情节处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④对违法的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视情节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4。对违法单位并处其它行政处罚,视情节给予责令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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