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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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内容如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有以下5个主要内容。

1。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业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条的重点应该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业务的人员。”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重点是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后果,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的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根据《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的规定,对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的行政处分包括降职,撤职,辞退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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