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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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理解。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一条内容如下:

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终止的材料;

主旨

在建工程抵押权相关登记提交的要件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关于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提交要件的规定

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是指在建工程客体与内容的变更,如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名称、地址的改变,或者抵押物地址、面积改变、受偿顺序、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和担保范围的变化等。

在建工程抵押权转让是指抵押权人将其所享有的在建工程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给新的债权人,新债权人受让抵押权后享有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即抵押权的客体和内容均不发生变化,只是抵押权的主体发生变化。

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消灭是指在建工程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抵押权存续期届满,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等情形,使在建工程抵押权消灭的事实。

在建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他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就在于,在建工程标的物是在不断的变化中,房屋面积在建设中不断的增加,由于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抵押物也在不断的变化,因此,对于己销售部分已不属于在建工程抵押范围,为保证登记客体与抵押范围的一致,对于抵押物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此外,建设资金不足使在建工程转让的情况十分普遍。因此,在建工程抵押权转让、变更、注销登记也十分频繁。

1.登记申请书

登记申请书是在建工程抵押当事人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转让、变更、注销登记的意思表示;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见第三十条(二)」

3.登记证明

登记证明是指在建工程抵押当事人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后由登记机构颁发给在建工程抵押权人的登记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是在建工程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证明,也是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变更、转让登记的要件之一;

4.证明在建工程发生抵押权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材料

证明在建工程发生抵押权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材料是申请在建工程转移、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材料,它包括债权转让合同,因抵押当事人名称、地址变化的证明,因抵押物地址、面积变化的证明,因抵押权数额、顺位等变化的协议或证明,债权已履行的证明,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证明等不一列举,这些都是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终止的证明;

5.其他必要材料是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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