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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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释义和立法背景等,以加深对物权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主旨

本条是关于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定。

立法背景

野生动物是我国的一项巨大自然财富。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不仅经济动物种类繁多,还有不少闻名世界的珍贵稀有鸟兽。野生动物作为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为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提供f丰富的资源,对人类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也是世界上野生植物资源种类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蘑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重要的资源。野生植物资源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中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具有生态性、多样性、遗传性和可再生性等特点。

释义

依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野生动物,指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第2款的规定,野生植物资源,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本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有利于更加合理地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届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1992年11月国务院批准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中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相关法规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第3条,《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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