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释义和立法背景等,以加深对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孽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

主旨

本条是关于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的规定。

立法背景

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财产期间,有权收取留置财产所产生的孳息。这主要是因为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并负有保管义务,由其收取孳息较为适当,而且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也是用于抵充债权,对于债务人也无不利。

释义

这里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但需要说明的是,留置权人对收取的孳息只享有留置权,并不享有所有权。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再抵充债务及其利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