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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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主旨

本条是对因转让保险标的而变更财产保险合同的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会由于买卖、赠与、继承等情况的发生而转移,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利益当然会随之转移给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由于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标的转让相应地会带来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变更合同就需要履行法定的手续。

在通常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险标的转让,应视为原投保人退出保险,该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相对消灭,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动。在这种情况下,要继续保持保险关系,投保人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就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受让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受让人对保险标的价值的估价以及他们具有的安全常识和对保险标的可能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情况,以确定是否继续承保。因此,应当将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通知保险人,经过保险人审核,同意继续承保,就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后,即完成保险合同的变更。在履行法定的变更保险合同手续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相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果投保人转让保险标的而不通知保险人,则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转让时起即行终止。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对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况做出明确约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即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手续。

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变更保险合同有一种特定情况,就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自动变更。货物运输保险,是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由于运输中的货物流动性大,特别是海上运输,路程遥远,在一般情况下,货物在远地易主,很难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为了方便合同当事人的交易,避免他们错过交易良机,国际上的保险惯例是只要保险合同没有另作规定,凡运输保险,其保单可随货物的转移而背书转让。也就是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投保人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随保险货物的转让而自动变更,原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即行消灭,受让人与保险人之间新的保险关系随即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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