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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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范围的规定。

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除本法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是指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重刑的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这里所说的基层人民法院,是指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这样有利于及时审结刑事案件,顺利完成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的刑事审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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