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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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主旨

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保护犯罪现场义务的规定。

释义

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1.保护犯罪现场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犯罪现场,应当立即将发现犯罪现场的时间、地点、犯罪情况报告给公安机关,通知其派员进行勘验,并且在公安机关派人到达现场之前设法保护好现场。除出现抢救伤员、灭火等特殊的紧急情况外,应尽量防止移动、损毁现场的物品和原始痕迹,并阻止其他人进入现场、触摸现场及其附近物品。2.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犯罪现场,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如封锁现场、布置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勘验人员进行勘验之前,除对需要抢救的被害人应当及时送医院抢救外,禁止任何人触摸、搬动犯罪现场的任何物品和痕迹;对现场发现的可疑人员或者其他妨害勘验进行的人员进行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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