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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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主旨

本条是关于审理二审案件检察人员应当出庭以及查阅案卷的规定。

释义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修改,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后增加了“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阅卷。二是在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后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三是增加了“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的二审案件有两种: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2.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审阅卷宗材料决定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上述两种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出庭支持公诉也是法定职责的体现。二是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需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和人民法院通过审阅卷宗材料,决定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全部案卷进行查阅,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认真加以审查,便于人民检察院作好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准备。本条虽然没有规定通知的具体时间,但规定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这里的“决定开庭审理”,不是指具体的开庭时间,而是指此案件需要开庭审理的决定。三是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是一个月,以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之日起计算。这样人民检察院可以有充足的阅卷和准备出庭支持公诉的时间。四是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法院二审的审理期限。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般的二审案件,应当在两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等法律规定情形的案件,需要延长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因案件的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些审限都不包括人民检察院的阅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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