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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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一审判决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后对被告人如何处理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执行的特殊规定。一般情况下,一审判决在宣判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分的判决一经宣判,就要释放在押的被告人,无论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是否抗诉,都应当立即释放。理解和执行本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或者抗诉,二审判决发生变化的,可以重新对被告人依据终审判决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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