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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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主旨

本条是关于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如何执行的规定。

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三处修改:一是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二是在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送达法律文书的机关中增加了“公安机关”;三是将看守所代为执行的刑期由“一年以下”改为“三个月以下”。

本条共分五款。第一款是关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向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时,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这里所说的“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其他执行机关”是指看守所、拘役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执行机关。

第二款是关于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的规定和刑罚执行机关分工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以后,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关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分工,根据本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监狱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款是关于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四款是关于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监狱等执行机关对于公安机关送交执行刑罚的罪犯,如无法定不得收押的情形,必须立即收押。法定不得收押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人民法院未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送达执行机关;2.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述文书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可能导致错误收押的;3.执行机关对交付执行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后,认为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对于法定不得收押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执行机关对罪犯收押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监狱应当自罪犯收押之日起五日内发出通知书。

第五款是关于刑罚执行期满释放罪犯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执行机关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罪犯释放后,凭释放证明书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刑满释放人员如果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对刑满释放人员不得歧视。

在理解和执行本条的规定时需要注意: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与监狱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一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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