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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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动物防疫法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条内容如下: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首先是指法律适用于哪些地域、什么主体和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本法的地域效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陆是指主权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领水是指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者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内海、领海;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其上限为大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处。此外,领域在延伸意义上还包括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本国的船舶和飞机。动物防疫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但有一个例外,即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据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和1993年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法律分别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起,设立该地区为特别行政区,并规定除两个基本法附件中规定的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本法适用的主体是我国领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等,也包括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个人包括我国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也包括进人我国国境的外国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的生效时间是1998年1月1日,即从那时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一律要执行本法.的规定。

二、法律的适用范围,还包括法律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和行为规范。动物防疫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决定了本法所调整的动物防疫活动的广泛性和综合性。第一,受本法调整的动物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了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第二,受本法调整的动物产品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了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第三,受本法调整的动物疫病的范围也很广泛,包括各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因此,本法所调整的动物防疫活动涉及面很宽,包括在动物饲养、经营中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各种活动,还包括在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中对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进行的检疫和有关监督活动。

三、我国已于1991年10月30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并于199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制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其主要意义在于:通过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防止境内外动植物病虫害传入、传出,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明确规定,“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因此,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不适用本法,而适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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