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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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

主旨

本条是对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环境监测是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它的主要任务有四项:一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治理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二是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三是为政府部门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四是开展环境监测技术研究,促进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大气污染监测只是环境监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环境监测,包括大气污染监测在整个环境保护工作中所占的基础性地位,国家有必要统一建立完整的监测制度体系。因此,本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和其它单项污染防治法均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大气污染防治监测制度、监测网络和监测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网络和方法。这主要是考虑到大气污染监测工作有着很强的技术性,需要有统一的监测规范,而各地的大气污染状况和人员技术配备又有着很大的区别,为了防止出现不同标准、不同技术规格的监测体系,需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否则,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1983年7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就发布了《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对环境监测工作进行了统一规范。1996年11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了《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对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是指通过制定规范文件、提供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建立如何开展大气污染监测的规范要求和制度体系。“组织监测网络”是指建立一整套对大气环境进行监测的设备、仪器、人员等,对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程度进行统一监测。“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是指对开展大气污染监测的技术要求进行统一规范。上述三项都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完成。《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规定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监测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领导所辖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2)制定环境监测工作及监测站网的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其实施;(3)制定环境监测条例、各项工作制度、业务考核制度、人员培养计划及监测技术规范;(4)组织和协调所辖区域内环境监测网工作,负责安排综合性环境调查和质量评价;(5)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月报、年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6)组织审核环境监测的技术方案及评定其成果,审定环境质量评价的理论及其实践价值;(7)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的国内外技术合作及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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