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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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筑法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所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指在建筑生产活动中,应当将保证生产安全放到第一位,在管理、技术等方面采取能够确保生产安全的预防性措施,防止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经验总结,只有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加强建筑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改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才能减少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从实践中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尤其是单位负责人,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工程进度、效益等方面的关系,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2)要加强劳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计划性。在建筑活动中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统筹规划和各方面的通力协作;(3)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4)要对有关管理人员及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或者上岗作业;(5)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的劳动保护用品;(6)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和建筑材料必须符合保证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1.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所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项保障生产安全的责任具体落实到各有关管理人员和不同岗位人员身上的制度。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工人们在长期生产实践中用血的代价换来的行之有效、必须坚持的制度。在建筑活动中,只有明确安全责任,分工负责,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激发每个人保证生产安全的责任感,严格执行保证建筑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技术规范,防患于未然,减少和杜绝建筑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事故,为建筑生产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就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由企业内部各个不同层次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所构成的保障生产安全的责任体系,主要包括:(l)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的生产安全负全面责任。(2)企业各职能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就建筑施工企业来讲,企业中的生产、技术、材料供应、设备管理、财务、教育、劳资、卫生等各职能机构,都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生产部门要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安全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平面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秩序;技术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技术规程编制设计、施工、工艺等技术文件,提出相应的保证生产安全的技术措施,负责安全设备、仪表等的技术鉴定和安全技术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机电设备配齐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加强机电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经常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运转;材料供应部门对实现安全技术措施所需材料应当保证供应,对绳杆架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要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要报废更新;财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供实现安全技术措施的经费,并监督其合理使用;教育部门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全员培训计划,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训练;劳动工资部门要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新工人、调换岗位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贯彻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对因工伤残和患职业病职工及时安排适合的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职工的定期健康检查和现场劳动卫生工作,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提出职业病预防裹a href='//m.wenaishequ.com/baike/225/31563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透纳莆郎跫拇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必须对安全负责,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就建筑施工企业来讲:一是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和实施措施,并付诸实现;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二是工区(工程处、厂、站)主任、施工队长应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现改进措施。三是工长、施工员、车间主任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子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不违章指挥;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四是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领导本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工长报告。

2.必须建立群防群治制度。所谓群防群治制度,是指由广大职工群众共同参与的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治理各种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搞好安全生产只靠少数人是不成的,安全工作必须发动群众,使得大家懂得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注意安全生产,才能防患于未然。为此本条将这一制度法律化,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应当依法建立起群防群治制度。从实践中看,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群防群治制度应当作到:(1)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制度和制定的有关重大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在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发挥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民主管理作用;(2)要把专业管理同群众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职工安全员网络的作用;(3)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利用工会发动群众,教育群众,动员群众的力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4)对新职工要加强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岗位的工人要进行专业安全教育,不经训练,不能上岗操作。(5)发动群众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采用有利于保证生产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努力将使不安全的、有害健康的作业变为无害作业。(6)组织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监督检查,职工对于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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