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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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主旨

本条是对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的限制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农药登记规定》(1982年)、《农药安全使用规定》(1982年)、《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4285-89)等。《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4285-89)规定,防治农作物的病虫草害,应切实执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积极采用各种有效的非化学防治手段,尽量减少农药的使用次数和用量。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科技知识。使用农药要切实做到安全合理,充分发挥农药的有益效能,减少其副作用,达到经济、安全、有效的目的。农药使用后,施药器械不准在天然水域中清洗,防止污染水源。清洗器械的污水不能随便泼洒,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盛装过农药的器具,严禁用于盛放农产品和其他食品。施过农药的水田,要加强管理,防止农田水流散污染水源。

二、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合理使用”,是指按照高效、安全、经济的原则,正确选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类型、使用时间,尽量减少其使用次数和用量。科学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是提高产量,夺取农业大丰收的有效措施。如果不合理使用,则会造成浪费,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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