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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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主旨

本条是对城市污水的管理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沿海城市人民政府的责任。规定“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城市污水”,是指城市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径流污水。由于工业的高度发展,工业废水的水量约占城市污水总量的60-80%。城市污水中含有各种有毒、有害污染物。对城市污水的处理涉及很多方面,因此,必须由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和处理工艺、处理后污水的利用和排放要求等,进行统筹安排,综合规划。城市污水处理一般采用一级或二级处理。一级处理主要采用格栅、沉砂池、沉淀池处理易于沉淀的污染物。二级处理是在一级处理后增加生物处理工艺。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为防止水体富营养化开展三级处理,去除污水中的氮磷等营养物质,处理后的水直接排入水体或达到用水水质后进一步回收利用。

二、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包括污水海洋处置工程要符合国家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的规定和防治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的规定以及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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