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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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澳门驻军人员应当届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履行职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澳门的安全;

(二)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遵守军队的纪律;

(三)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

(四)爱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产和澳门居民及其他人的私有财产;

(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澳门驻军人员义务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释义和理解

(一)忠于祖国,履行职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澳门的安全。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奋斗。”《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每个军人应当“英勇战斗,不怕牺牲,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在任何情况下决不背叛祖国。”应当“精通本职业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这些规定是共和国全体军人的神圣使命,是每一名军人都必须履行的义务,澳门驻军人员当然不能例外。同时,作为澳门驻军人员,维护澳门的安全,为澳门的稳定繁荣和澳门同胞的安居乐业提供一个可靠的安全环境,是每一位澳门驻军人员的义务和职责。

(二)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遵守军队的纪律。全国性法律是指宪法和法律,它们反映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要求,代表了国家和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军队是国家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因此,军人应当比普通公民更自觉地、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澳门驻军不但不能例外,而且应该更模范的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如果认为只有少数全国性法律在澳门实施,澳门驻军人员就可以不遵守其他全国性法律的认识是错误的。驻军人员必须以全国性法律为自己活动的准则,尤其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必须履行宪法、法律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驻军人员除遵守全国性法律,还必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这是“一国两制”对澳门驻军人员提出的要求。同时还必须遵守军队纪律。军队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严守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保证,是维护内外团结,培养良好作风,胜利完成作战、训练等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军队的特殊职能,决定它必须具有比任何社会组织都更加严格的纪律,没有纪律就没有集中统一,也就没有战斗力。毛泽东同志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指出:“必须提高纪律性,坚决执行命令,执行政策,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军民一致,军政一致,官兵一致,全军一致,不允许有任何破坏纪律的现象存在”。

(三)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政权机构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全权负责管理澳门自治范围内各项事务,中央不得干预,澳门的驻军也不得干预。

(四)爱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产和澳门居民及其他人的私有财产。我军具有爱护人民财产的光荣传统。爱护澳门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是我军光荣传统的体现和要求。所以,驻军人员不得侵犯和损害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产和居民的私有财产,以及其它任何的私有财产。澳门的公共财产是指依据澳门法律属于澳门公共所有的资源、设施等各种动产和不动产。私有财产是指依据澳门法律属于澳门居民个人或任何其他个人所有的各种动产和不动产。

(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社会公德是指社会公共道德。社会公共道德就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和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一种社会规范。澳门驻军是国家的扞卫者。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是对驻军人员的起码要求。澳门驻军要完成防务任务,必然与澳门社会有各种各样的联系,会接触到澳门社会和居民及其他人。礼貌待人,文明执勤是澳门驻军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军人职责和风范。只有做到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方可树立驻军良好形象,才能得到澳门居民及其他人的尊敬和拥护,才能体现文明之师和威武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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