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主旨

本条规定了建设单位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义务。

释义和理解

物业管理用房是专门供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使用的建筑。物业管理用房是否应当预先配备由于缺乏权威性的规定而往往莫衷一是。条例此次明确了建设单位负有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义务。物业管理用房是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必要物质条件。物业区域内已建成的项目中如果缺乏物业管理用房,将来物业管理企业就不得不另行建设。让物业管理企业再行建设用房,不仅程序繁杂,需要有关部门的审批,需要业主的同意,而且由于物业的建设是按照规划与设计进行的,事后建设很可能会破坏原先规划与设计。因此最为妥当的办法,就是要求建设企业在物业建设中考虑物业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