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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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按照本法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这是本法赋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为了保证电子认证机构以公正第三方的身份对电子签名提供真实可信的认证服务,应当加强政府部门对电子认证服务的监督管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是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管理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从业许可,在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时,要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承接其业务,并负责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如果不很好履行本法赋予的这些职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可以表现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按照本法规定,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文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材料。如果电子认证服务申请者不符合上述条件,比如申请者没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就不应给予行政许可,如果予以行政许可,将严重影响电子交易的安全,可能会使电子交易有关各方的利益遭受损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电子认证服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如果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没有在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就构成本条规定的不履行行政许可责任的行为。不履行行政许可责任的行为还可表现为不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如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等等。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表现为:一是对经其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没有实施经常性的监督;二是监督不力,对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予以查处,如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监督中发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按照本法规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如果对于逾期未改正的,没有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构成本条的违法行为。

三、对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依照下列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依法给隶属于它的犯有较轻违法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公务员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根据行为的轻重决定。行政处分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犯罪。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是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行使了不该自己行使的职权,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擅自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在行使职权时,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或者随心所欲地做出处理决定等等。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如果由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滥用职权犯罪和玩忽职守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严重的政治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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