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

赦免的一种,即对于某一时期内,犯某一种类之罪、已受罪刑宣告的,使其宣告无效,以及已受追诉而未受罪刑宣告的,撤销其追诉的制度。

中国古代封建帝王以施恩为名,常赦免犯人。如皇帝登位,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子等,常颁布赦令。但对于常赦所不免或常赦所不原的,如十恶罪,不在赦免或全部赦免之列。

近代各国的大赦,与中国古代的常赦不同,不是出于恩典,而是国家的刑事政策。大赦的适用范围最广,凡在某一时期内犯一定之罪的,都可适用,而不以特定的人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最大,它不只是免除刑的执行,而且使罪、刑根本归于消灭,凡受大赦赦免的,不存在前科。由于大赦是国家的一项重大行动,通常是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方式宣告,而不由司法机关决定。

大赦与特赦不同:

(1)大赦赦免罪、刑,特赦仅赦免特定人的刑。

(2)大赦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诉,即可行于判决之后,也可行于判决之前;特赦只可免除刑罚的执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诉,即只可行于判决确定之后,不可行于判决确定之前。

(3)大赦可使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归于消灭,特赦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

(4)大赦令中所要指明的是所赦免之罪的种类和范围,凡属于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毋需指明被赦罪的人,特赦令则往往指明被赦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大赦的职权,1975、1978、1982年的宪法都没有规定大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