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浏览

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对于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织,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社会保险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三种即社会保险管理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闻的关系、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与社会保险管险领域出现医疗服务机构、受益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因提供服务和费用支付发生三方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7笔者认为,随着国家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了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社会保险受益人成为缴费义务人。因此作为社会保险法调整对象的社会保险关系包括:1.社会保险管理关系,指在确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包括国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国家其他彳亍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高层、中层、基层之间及社会保险决策和立法主管机构与其体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等等。

2.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运作关系,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筹资和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如国家、用人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险费用的关系,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作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形成的关系,等等。

3.社会保险给付关系,社会保险的任何项目都只有通过给付关系的调整才能得以实施。

4.社会保险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关系,指社会保险各平等主体间在发生由社会保险项目的实施而引起的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

5.社会保险监督关系,指在监督社会保险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关系,包括司法监督关系、行政监督关系、社会监督关系等。


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