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险种开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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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险种开发的原则

在财产保险险种开发的过程中,保险人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最大需求满足原则。按照顾客是上帝的市场营销观点,保险人应当调查了解保险客户的需求,将尽可能地满足保险客户对风险保障的需求作为开发财产保险险种的基础。在开发财产保险险种时,必须开展市场调查,把社会各界对各种财产或利益风险保障的需求放在首位,既要考虑保险客户的现实需求,又要考虑保险客户的潜在需求,并通过险种开发尽可能地将潜在需求转变为现实需求,将现实需求转变为真正的业务来源。既要考虑保险客户的近期需求,又要考虑保险客户的长远需求,将重点开发保险客户近期需求的险种与研究满足长远需求的险种相结合。既要考虑保险客户的普遍性需求,又要考虑保险客户的特殊需求,在满足普遍需求的同时,研究、开发特殊的财产保险险种。

2.科学计算原则。险种是财产保险市场上的特殊商品,它能够满足保险客户的需求,为保险人带来业务来源,但若险种的价格不当即保险费率不合理,就可能损害保险人利益或保险客户利益。如价格过低将使保险人无利可图,保险经营亦会陷入财务危机。反之,如果价格偏高,则会损害保险客户的利益,最终因不受保险客户的欢迎而丧失业务来源。因此,在险种开发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计算的原则,即保险人承保的只是那些可以价值化、数量化的风险保障需求,构成险种价格主体部分的纯费率应力求与损失概率相一致,附加费率则要与险种经营费用率相一致,在维护保险双方合理利益的条件下,力求所开发的险种有适当的利润。

3.讲求实际原则。由于财产保险的风险差异极大,有的标的风险相当集中,有的标的风险性质特殊,险种开发时必须充分注意,并遵循讲求实际的原则加以处理。任何保险人都要受到自身的经营技术、承保实力、以往经验等的制约,不可能承保一切财产或利益风险保险业务,如果单纯考虑保险客户的投保需求而不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险种开发可能导致保险人陷入经营危机。因此,保险人在开发财产保险险种时,应当将满足保险客户需求与权衡自己承保实力相结合,以讲求实际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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