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出险通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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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出险通知的法律后果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的出险通知不是“及时的”、“立即的”,或者超过了“48小时”、“10日”等期限,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什么责任呢?我国的保险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曾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12条规定:“由于延误时间,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因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曾适用的(99鸿福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保监发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将被保险人逾期通知规定为违反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解除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保险法》及一些保险条款虽然没有规定逾期通知出险的法律责任,但逾期通知毕竟是一种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是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在保险实务中,从保险条款有关规定来看,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的法律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因为逾期通知而使保险公司增加的相关费用;一种是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出险通知只是保险索赔中的一个程序和手续,逾期通知出险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确认,如果保险公司仅因逾期通知出险就拒绝赔偿,则违反《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保险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失公平。保险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很少仅仅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出险而拒绝赔偿,如果损失金额巨大,保险公司也很可能因此而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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