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申请外债结汇,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债结汇核准申请书; (2)《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3)外债结汇备案登记凭证; (4)申请结汇单位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汇登记证》;
涉外收入申报单的“申报号码”由解付银行负责编制。解付银行须于收到涉外收入款项并贷记收款人账户的当日,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负责逐笔编制涉外收入的“申报号码”,并将申报号码填写在其向收款人发出的到款通知书或入账通知书上。收款人根据到款通知书或入账通知书上的“申报号码”,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 ...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对于逾期未履行申报或申报信息传送义务的,外汇管理局可对其处以警告处罚,并向
(1)通过金融机构发生的国际收支交易(除贸易进口核销项下),金额在等值2000美元以下(含2000美元)的,交易主体免于填写相应的申报单。 (2)涉及贸易进口核销项下的通过金融机构发生的国际收支交易,不实行限额申报,不论金额大小须逐笔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
对外汇租赁业务实施外汇检查首先要熟悉该业务的操作过程,并根据其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地实施外汇检查。因此,在这里我们将以融资租赁为主,简单介绍它的业务过程,具体如下: ⑴承租人根据自己的生产需要向融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资本项目管理政策和下列规定: (1)凡借款合同无提前偿还条款的,不得提前还贷;借款合同有提前偿还条款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自有外汇偿还。禁止用人民币购汇提前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外
出口单位在初次申领核销单之前应当凭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核销单。 ...
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的金融机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项目单位借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可不办理外汇贷款登记手续;偿付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本息费用时,可不经外汇局核准,直接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部门的借款批复、借款协议等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
空白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对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 ...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
(1)凡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外汇利润、红利汇出境外。凡因特殊情况注册资本金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凭原审批部门的批件和《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
⑴备案登记申请书; ⑵贸易合同正本,如合同语言为外文的,应提交中文译件,并加盖公章; ⑶外资银行开立的远期信用证正本和有关商业凭证; ⑷外汇登记证; ⑸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文件。 ...
我国自1996年12月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即宣布和承诺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国家对居民个人经常项下的正当合法外汇收入不予限制,但须对其收入支出的合法性进行真实性审核,其目的是防止资本项目混入经常项目结汇,打击境内违规资本流动以及套汇、骗汇等违规犯罪活动,从而保障居民个人进行合法正当的外汇收支的权利。 ...
对不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中国居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处以罚款处罚的,罚款金额应为所涉及国际收支交易原币金额的1—5%(折合人民币),但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
中资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并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未经外汇局批准而擅自对外签订的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无效。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债专用帐户。借款本息不准擅
(1)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2)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
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补办。外汇局核实统一后,可在接到申请3个月后,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银行凭该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未经外汇局批准,银行不得擅自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
(1)担保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应坚持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同时被担保人的对外借款投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经批准不得将对外借款兑换成人民币使用。 (2)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 (3)除外商独资企业外,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
出口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领单时注明核销单的使用期限。过期一个月内应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的注销手续。出口单位因为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管理局注销,并且继续按照规定完成已出口也的核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