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到哪些保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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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法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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