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豁免权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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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权的根据

国家豁免权的根据就是国家主权原则,即国家的豁免权来自于国家的主权。自1234年罗马教皇格列高里九世颁布“平等者之问无管辖权”的教谕以来,国家主权原则就已在世界各国得到接受和遵守。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这种权力在国内是最高的,在国外则是独立的和平等的,排除来自任何其他国家的管辖和支配。主权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是国家的固有属性,任何国家都具有主权,不具有主权的国家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不能成为完全的或完善的国际法主体。体。而主权又是平等的,平等者之间互不隶属、互不服从、互无管辖权。因此,如果一国法院受理了以另一国家为被告的诉

讼,就违反主权平等原则对他国实施了管辖权,侵犯了他国的主权。在这种情况下,被诉国向受诉国法院主张豁免权,抗辩其司法管辖权,依据的也是主权平等原则。总之,国家的豁免权就是从国家主权中派生出来的一项内在的、固有的权利,国家对这项权利的享有,不是基于其他国家的赋予,也不以其他国家的承认为前提。除非国家主动放弃,如国家作为原告主动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事先或被诉时明确放弃豁免权或主动应诉答辩而不对有关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其豁免权予以限制或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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