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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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主旨

本条是关于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时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为施工组织和采购的需要,为使工程的建设准确满足设计意图,设计文件中必须注明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审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这一方面为施工单位能够充分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提供了前提条件,同时也防止了施工单位在实际施工中因滥用及错误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所造成的质量问题。

(二)本条第二款中“特殊要求”通常是指根据设计要求所选产品的性能,规格只有某个厂家能够生产或加工,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设计工作或采购,在通用产品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设计单位不可故意选用特殊要求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的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设计有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的权利,但若滥用权力则会限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上的自主权,出现质量问题后容易扯皮,同时也限制了其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厂商的平等竞争权,妨碍了公平竞争,另处指定产品往往会和回扣等腐败行为相联系,收受回扣后设计参观往往难以对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有正确的评价,这对工程的质量是有害的。因此,《条例》规定,除了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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